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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将刑事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

杭州检察 2019-03-30

“多亏你们提供了宝贵的财产线索,让我们及时恢复了张某某财产刑案件的执行,才能将这起多年的‘陈案’执行完毕。”执行法官对检察官说道。


今年3月,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驻区看守所检察室和该区法院沟通,及时取消了对已解矫人员张某某的“双限”措施。该案系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成功监督实现对刑事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案件,也是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已解矫人员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

强化全程监督

确保财产刑执行监督不留死角

2012年,余杭人张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仅缴纳罚金2500元,因未发现张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遂于2013年3月终结了对其财产刑的执行程序。2015年8月,张某某因在监狱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被裁定假释回家。


2017年5月,余杭区检察院开展了专门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监督尚未执行完毕的财产刑执行案件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


在审查过程中,该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张某某有执行尚未完毕的情况,于是派员到张某某家中调查走访财产情况,获知其房屋即将征迁后当场督促其尽快缴纳剩余罚金。2017年6月11日,张某某矫正期满解除矫正。期间,张某某一直未主动履行财产刑执行义务。直到2018年年初,余杭区检察院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核实,张某某家庭房屋已征迁完毕,并获得相应的征迁安置款,但仍故意拖延未缴纳剩余罚金。

创新监督手段

确保财产刑执行监督精准到位

经前期调查发现,张某某具有履行能力而无故不履行剩余罚金,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如何进行有效的检察监督,既能实现个案中财产刑执行到位,又能以个案促进执行机关财产刑执行措施的优化,成为该案承办检察官思考的问题。


通过查找相关执行规定和对比民商事执行案例,案件承办检察官创新刑事被执行人财产刑执行监督手段,于2018年1月19日向执行机关余杭区人民法院发出建议,对张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的“双限”措施,以督促其尽早履行罚金刑。


余杭区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对张某某应缴罚金一案恢复执行,将张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双限”措施。在检察机关有效监督和法院强力执行下,张某某于2018年春节前缴纳了剩余2.25万元罚金,为该起财产性执行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

及时追踪监督

保障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张某某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监督执行完毕后,办案检察官与承办执行法官及时沟通联系,双方对张某某“双限”措施予以取消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3月16日,张某某被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并解除了对其采取的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的“双限”措施。


检察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及时的追踪回访,其表示自从缴纳完罚金后,其乘坐高铁等都恢复了正常。至此,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有效维护。


张某某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是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精准用力、全面覆盖的结果。该案的成功办理,对于深化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彰显检察机关司法权威,维护刑事执行公平正义都将有所助益。

编辑 | 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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